來源:來源:新華網(wǎng)
作者:吳晶
新華社北京9月12日電(記者吳晶)針對媒體報道的部分地區(qū)小學、幼兒園購買的校車“辦不了牌照,無法取得校車標牌”的問題,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(lián)席會議辦公室有關負責人12日表示,校車上牌照和取得校車使用許可(校車標牌)不是一回事,兩者須齊備,校車才可安全上路。
這位負責人指出,校車是機動車,要上路行駛必須按照公安部《機動車登記規(guī)定》在車管部門取得機動車牌照。只要是安全技術檢驗合格、手續(xù)符合規(guī)定的車輛,車輛管理所都應為其核發(fā)機動車登記證書、號牌、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。校車也不例外。
但是,校車上了牌照后,還不能立即用于接送學生,還必須按照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的規(guī)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(校車標牌)。這也是《條例》為保障校車安全所建立的最為重要的制度。《條例》對取得校車使用許可(校車標牌)的程序做出了十分具體明確的規(guī)定。
此外,《條例》也規(guī)定,《條例》實施后,用于接送小學生、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,在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(guī)定的過渡期限內(nèi)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。據(jù)此,在過渡期限內(nèi),只要是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都可以作為接送小學生或幼兒的校車,但作為校車使用前必須按規(guī)定取得校車標牌。過渡期結束后,用于接送小學生、幼兒的校車必須是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專用校車。
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(lián)席會議辦公室負責人強調(diào),各地要按照“既要保障安全,又不讓學生無車可坐”的原則做好過渡期的各項工作。省級人民政府要盡快依據(jù)《條例》制定實施辦法,合理設定過渡期。有必要提供校車服務的地方,縣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制訂校車服務方案。即使在省級政府出臺實施方案之前,也要依據(jù)《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保障當前學生乘坐安全車上下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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